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葉頌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同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而依同
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
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
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
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加徵1/2 ,其金額合計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