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9號
- 原告
-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健行(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樊君泰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銘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定自101 年9 月6 日施行之同法第229 條第1 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12月28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