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0號
- 上訴人
- 王曉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縣地政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於收受本院民國101 年7 月19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後,具狀對該判決「聲明異議」,惟行政訴訟法並無對於判決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上訴人所具聲明異議狀,既主張本院上開判決與其原起訴內容不符,核係對本院判決不服,應認其係提起上訴,合先說明。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繳納上訴裁判費合計新臺幣6,000 元,亦未依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等事項,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