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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0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上訴人
王曉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縣地政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於收受本院民國101 年7 月19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後,具狀對該判決「聲明異議」,惟行政訴訟法並無對於判決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上訴人所具聲明異議狀,既主張本院上開判決與其原起訴內容不符,核係對本院判決不服,應認其係提起上訴,合先說明。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繳納上訴裁判費合計新臺幣6,000 元,亦未依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等事項,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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