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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闕銘富張國勳黃桂興

原告
依美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依涵(董事)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蘇松志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委任無律師資格之蘇松志為其訴訟代理人,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即便蘇松志為原告之父亦無不同,自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明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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