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號
- 原告
-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劉志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 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裕璋(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胡則華
- 訴訟代理人
- 巫清長
- 訴訟代理人
- 呂盈錄
- 參加人
-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是本訴訟之結果,如原告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