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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9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本仁

上訴人
黃正源即近鐵電子遊戲場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39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同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而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加徵1/2 ,其金額合計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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