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黃正源即近鐵電子遊戲場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39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同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而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加徵1/2 ,其金額合計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