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華柱(部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利華等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利華等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