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保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5號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指定自然人范正夫代表行使職務) 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 律師 蔡淑娟 律師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黃寶滿(兼送達代收人) 許美惠 李蕙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1 年9 月1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