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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鐘讀完全文 6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5號

退除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徐瑞晃侯志融陳姿岑

上訴人
張放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退除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2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0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退除給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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