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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鄭淑貞闕銘富黃秋鴻

原告
金聯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博章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0 年11月22日北工寓字第1001662656號處分書,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誤列新北市政府為被告,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 年5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審判長以101 年度訴字第69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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