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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6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畢乃俊

原告
黃文中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
被告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吳志揚(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參加人
台益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秦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原告不服被告99年12月17日府環綜字第0990502500號公告「遠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審查結論」,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有所牽涉,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36 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36 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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