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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83號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碧芳洪遠亮高愈杰

原告
徐漢傖(即徐哲明及徐綏珍之被選定人)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代表人
周後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秋雲
參加人
行政院
代表人
江宜樺(院長)
訴訟代理人
陳錦棟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83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應增列「原告先位之訴駁回。」關於據上論結欄原記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應更正為「本件原告備位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補助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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