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83號
- 原告
- 徐漢傖(即徐哲明及徐綏珍之被選定人)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代表人
- 周後傑(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秋雲
- 參加人
- 行政院
- 代表人
- 江宜樺(院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棟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83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應增列「原告先位之訴駁回。」關於據上論結欄原記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應更正為「本件原告備位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