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7號
- 上訴人
-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士桂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硯 律師
唐德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7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逾期,則裁定駁回,請妥適考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