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2號
- 原告
-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惠美(董事長)
- 原告
-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琬君(董事長)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 代表人
- 洪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其所在地係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349 號4 樓,依首揭規定,應由其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