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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胡方新劉穎怡李君豪
  •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施琬君、洪志明

  • 原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惠美(董事長) 原 告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琬君(董事長)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代 表 人 洪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其所在地係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349 號4 樓,依首揭規定,應由其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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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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