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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2號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胡方新劉穎怡李君豪

原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惠美(董事長)
原告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琬君(董事長)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代表人
洪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其所在地係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349 號4 樓,依首揭規定,應由其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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