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大禾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永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倩 律師
吳佳蓉 律師
陳紹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 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6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6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衛星廣播電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