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85號
- 再審原告
- 林文魁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育民(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