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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曹瑞卿

聲請人
蔡鏡輝
相對人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林健智(主任)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原名: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代表人
易立民(總隊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 項)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第4 項)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甚明。再按「(第1 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 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5 項(應為第4 項之誤)規定,主張其得依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1 年5 月17日101年度裁字第1018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給付其會勘臺北市○○區○○段○ ○段572 、57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寬度之全部流程,包括地籍圖、寬度面積尺寸、相鄰間之比例寬度等有關資料,及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給付其系爭土地寬度疑義一案會勘紀錄全部流程,包括地籍圖、寬度面積尺寸、與目前登記之相差值、相鄰間之比例寬度等有關資料。依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規定,此一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又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均屬不明,依同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而相對人之機關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文山區、信義區,依前揭規定,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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