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蔡鏡輝
- 相對人
-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林健智(主任)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原名: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 代表人
- 易立民(總隊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 項)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第4 項)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甚明。再按「(第1 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 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5 項(應為第4 項之誤)規定,主張其得依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1 年5 月17日101年度裁字第1018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給付其會勘臺北市○○區○○段○ ○段572 、57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寬度之全部流程,包括地籍圖、寬度面積尺寸、相鄰間之比例寬度等有關資料,及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給付其系爭土地寬度疑義一案會勘紀錄全部流程,包括地籍圖、寬度面積尺寸、與目前登記之相差值、相鄰間之比例寬度等有關資料。依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規定,此一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又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均屬不明,依同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而相對人之機關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文山區、信義區,依前揭規定,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