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8號
- 原告
-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 代表人
- 蔡篤乾(會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宏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展星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鄧振中(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嘉恆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穎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珍(兼送達代收人)
- 輔助參加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保基(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張郁麟
施昭彰
向為民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6日本院102 年度訴更一字第14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應更正為「原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