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64號
- 原告
-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崇銘(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桓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代表人蘇崇銘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表人原為林蒼生,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蘇崇銘,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