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 原告
- 邱梅芬
- 訴訟代理人
- 賴明陽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簡士傑
錢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6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原核定)補徵贈與稅額逾新台幣柒佰零參拾玖萬貳佰肆拾柒元部分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原核定)補徵贈與稅額逾新台幣柒佰零參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