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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黃本仁洪遠亮蘇嫊娟

  • 當事人
    寰亞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 告 寰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輝泉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1、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11月27日府勞資字第10139868400 號裁處書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合計20萬元處分,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被告的公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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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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