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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7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曹瑞卿黃桂興張國勳

原告
兆科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甘慧蘭(董事)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莊水吉(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 年7 月9 日台財訴字第1021393081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10200793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對其進口貨品所為歸列稅則號別並課徵進口稅新臺幣(下同)1,857 元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次查,本件係於102 年9 月4 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桃園縣,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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