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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

繼承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
複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被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林健智(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金立倫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蓁
參加人
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代表人
陳崇旗
參加人
周猶龍

 謝聰烈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關當事人欄所載「複代理人潘韻帆律師」,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許英傑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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