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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 法定代理人
    程予甬、吳志揚

  • 原告
    艾森豪諾耶國際盛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桃園縣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9號原 告 艾森豪諾耶國際盛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予甬(董事)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7 月8 日府衛食藥字第1021703269號行政裁處書關於原告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處原告新臺幣20萬元罰鍰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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