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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9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原告
艾森豪諾耶國際盛世有限公司
代表人
程予甬(董事)
被告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吳志揚(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7 月8 日府衛食藥字第1021703269號行政裁處書關於原告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處原告新臺幣20萬元罰鍰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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