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芳達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炘照(董事)住同上
- 被告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代表人
- 陳介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商品檢驗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151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229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原告僅針對罰鍰20萬元部分不服,本院卷第30頁)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次查,本件係於102 年2 月5 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