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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0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吳聲鉅
原告
彭鳳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
被告
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邱鏡淳(縣長)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9 月5 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0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本院法律見解作成適當之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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