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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9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孟浩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宜津
訴訟代理人
黃義富
參加人
徐慧敏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提起之撤銷訴訟,即原處分(被告民國101 年9 月24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10252007號復查決定)是否合法,須以民事法律關係上,原告對其配偶即被繼承人賴高寶有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或金額多少為依據,而須待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家上字第51號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始能認定,而以102 年11月15日102 年度訴字第689 號裁定命在該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家上字第51號民事訴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裁定駁回而全案確定,上開該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參加人提出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42 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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