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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1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曹瑞卿許瑞助張國勳

原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鴻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珮瑾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參加人
李蕙萱等100人(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 李蕙萱等101 人」應更正為「參加人 李蕙萱等100 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倒數第4行及第點倒數第3 行所載「、鄭蔡桂」應予刪除;附表編號101 鄭蔡桂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民國103 年5 月15日102 年度訴字第911 號判決中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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