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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3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

上訴人
即原告
德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闕進發(董事長)
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張通榮(市長)
參加人
簡陳秀英
送達代收人:徐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8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3年1 月2 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3 年1 月2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巷道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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