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18號聲 請 人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文鐸(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