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21號聲 請 人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雪泉(董事長) 代 理 人 徐履冰 律師 代 理 人 范嘉倩 律師 上列聲請人以102 年4 月15日「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補充理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三)」對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8 月1 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0191 號公告聲請停止執行,茲有下列情事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第一、二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9、50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聲請人本件聲請,未另提出委任狀,亦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應提出相對人101 年8 月1 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0191 號公告影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