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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21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立杰

聲請人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雪泉(董事長)
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代理人
范嘉倩 律師

上列聲請人以102 年4 月15日「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補充理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三)」對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8 月1 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0191 號公告聲請停止執行,茲有下列情事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第一、二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9、50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聲請人本件聲請,未另提出委任狀,亦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應提出相對人101 年8 月1 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0191 號公告影本1 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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