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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85號

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再審原告
林文魁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育民(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8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牌照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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