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7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蕭惠芳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行執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行執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8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抗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