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吳鯤陽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代表人
- 林春榮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2 年9 月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國102 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 元,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2 年11月14日102 年度就自第69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2 月13日103 年度裁字第170 號裁定以其抗告不合法駁回之。嗣經本院審判長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165 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3 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