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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2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

上訴人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被上訴人
蔡汶臻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7日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5 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