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明成(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為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所明定。又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係請求塗銷非法強制拍賣之標的物並回復原狀,歸還聲請人,惟依上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