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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闕銘富黃桂興張國勳

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明成(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為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所明定。又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係請求塗銷非法強制拍賣之標的物並回復原狀,歸還聲請人,惟依上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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