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0月9 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67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關當事人欄與主文欄之間此段文字所載「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7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