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下同)103 年7 月1 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雖於書狀上記載「再審暨異議」,惟聲請人於103年7 月30日遞狀至本院時,上開裁定尚未確定,聲請人表明對該裁定不服之意旨,應係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