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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號

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00014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度抗字第14號確定裁定,視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牌照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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