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號
- 聲請人
-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00014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度抗字第14號確定裁定,視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