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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邱梅芬
訴訟代理人
賴明陽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士傑

 錢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6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原核定)補徵贈與稅額逾新台幣柒佰零參拾玖萬貳佰肆拾柒元部分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原核定)補徵贈與稅額逾新台幣柒佰零參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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