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2號

低收入戶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曹瑞卿張國勳黃桂興

原告
王紹萱
被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江綺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鐘雅惠

 黃鈺雯

 林秋卿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5 月30日府訴一字第102090767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2 月25日北市社助字第10231947600 號函否准原告於102 年1 月14日申請將其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處分,及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之決定,而起訴請求撤銷該處分及訴願決定。查原告如經被告核准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其每月所得領取之救助金額,最高至18,780元為限,此有102 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在卷可憑(見原處分證物一所附臺北市政府101 年12月27日府社助字第10147860200 號公告)。又依社會救助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是本件原告所爭執因被告否准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申請,所影響之救助金額,最高計為225,360 元(計算式為:18,780元×12個月=225,360 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之專屬管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047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低收入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