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
- 原告
- 張培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對內政部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0日發文字號台內訴字第1020105747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為同法第229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向被告申請核發民國101 年度青年安心成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經被告審核後,以原告不符合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1 項第1 款所定新婚購屋者申請該項住宅補貼應具備之條件,以102 年1 月2 日北府城企字第1013226256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提起訴願復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暨被告應作成准許其申請之行政處分。而依原告於102 年10月24日所具行政補正狀所載,其上述申請如經被告准許,可獲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42,860 元,是以本件為標的價額在40萬元以下之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 段○○○ 號,故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