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2號
- 原告
- 寰亞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輝泉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1、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11月27日府勞資字第10139868400 號裁處書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合計20萬元處分,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被告的公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