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
- 原 告
-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王朝樑(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民 會計師
- 黃健育
- 會計師
- 被 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 表 人
- 王綉忠(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於103年4月1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關於該案被告高巧盈、韓天怡、陳文杉、黃長成及羅浚銘等5人部分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確定,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