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 告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朝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惠民 會計師 黃健育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於103年4月1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關於該案被告高巧盈、韓天怡、陳文杉、黃長成及羅浚銘等5人部分判決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因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確定,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