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8號抗 告 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朝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惠民(會計師) 黃健育(會計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0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