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李鴻源(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廖家慶
蔡忠達
上列當事人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定自101 年9 月6 日施行之同法第229 條第1 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而涉訟,其標的之金額經查明為新臺幣(下同)6,496 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2 年1 月23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