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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8號

殯葬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梵宇天閣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國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0131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殯葬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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