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
- 原告
- 仲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佑宸(董事)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張通榮(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緣被告查獲原告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姚曉梅自印尼籍外國人MIYARSIH(護照號碼:00000000)之薪資中扣除國外貸款及服務費,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4 項及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 款之規定,乃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款及第67條第1 項之規定,以102 年2 月7 日基府社勞貳字第1020144403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6 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勝訴可獲得之利益)未逾越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依同條第1 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基隆市,本件即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誤會,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