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工會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蕭惠芳陳姿岑侯志融
  •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潘世偉、陳明治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勞動部(原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法人陳軍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仁(董事)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馮彥婷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原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部長)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參 加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陳明治 參 加 人 陳軍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102年勞裁字第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陳軍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下稱上海商銀工會)以原告人力資源處經理何友鵬,於該工會102 年1 月26日召開會員大會當日至會場之行為,涉及不當勞動行為;及參加人陳軍智以原告將參加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績效評核評定為「D 」等,並依此核給績效獎金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而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102 年6 月21日102 年勞裁字第6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決定):「一、確認相對人人力資源處經理何友鵬,於申請人工會102 年1 月26日會員大會前夕打電話給工會會員之行為,以及於會員大會當日至會員大會會場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確認相對人將申請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績效評核評定為『D 』等,並依此核給績效獎金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撤銷申請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考績為『D 』等之考評,另為適當之考評。四、相對人今後不得有干擾申請人工會之會員大會、會務運作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五、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於公司內部網站之首頁訊息公告區以標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2 年勞裁字第6 號』提供連結或下載之方式,將本裁決決定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1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原告不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 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決定。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淑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