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侯志融
- 法定代理人邱怡仁、潘世偉、陳明治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勞動部(原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法人、陳軍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仁(董事)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馮彥婷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原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部長)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參 加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陳明治 參 加 人 陳軍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102年勞裁字第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陳軍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下稱上海商銀工會)以原告人力資源處經理何友鵬,於該工會102 年1 月26日召開會員大會當日至會場之行為,涉及不當勞動行為;及參加人陳軍智以原告將參加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績效評核評定為「D 」等,並依此核給績效獎金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而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102 年6 月21日102 年勞裁字第6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決定):「一、確認相對人人力資源處經理何友鵬,於申請人工會102 年1 月26日會員大會前夕打電話給工會會員之行為,以及於會員大會當日至會員大會會場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確認相對人將申請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績效評核評定為『D 』等,並依此核給績效獎金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撤銷申請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考績為『D 』等之考評,另為適當之考評。四、相對人今後不得有干擾申請人工會之會員大會、會務運作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五、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於公司內部網站之首頁訊息公告區以標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2 年勞裁字第6 號』提供連結或下載之方式,將本裁決決定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1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原告不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 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決定。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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