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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7號

工會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侯志融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怡仁(董事)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彥婷 律師
被告
勞動部(原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潘世偉(部長)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參加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
代表人
陳明治
參加人
陳軍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102年勞裁字第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陳軍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下稱上海商銀工會)以原告人力資源處經理何友鵬,於該工會102 年1 月26日召開會員大會當日至會場之行為,涉及不當勞動行為;及參加人陳軍智以原告將參加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績效評核評定為「D 」等,並依此核給績效獎金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而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102 年6 月21日102 年勞裁字第6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決定):「

一、確認相對人人力資源處經理何友鵬,於申請人工會102年1 月26日會員大會前夕打電話給工會會員之行為,以及於會員大會當日至會員大會會場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確認相對人將申請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績效評核評定為『D 』等,並依此核給績效獎金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撤銷申請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考績為『D 』等之考評,另為適當之考評。四、相對人今後不得有干擾申請人工會之會員大會、會務運作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五、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於公司內部網站之首頁訊息公告區以標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2 年勞裁字第6 號』提供連結或下載之方式,將本裁決決定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1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原告不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 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決定。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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