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7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怡仁(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彥婷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原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潘世偉(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 律師
- 參加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
- 代表人
- 陳明治
- 參加人
- 陳軍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102年勞裁字第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陳軍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下稱上海商銀工會)以原告人力資源處經理何友鵬,於該工會102 年1 月26日召開會員大會當日至會場之行為,涉及不當勞動行為;及參加人陳軍智以原告將參加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績效評核評定為「D 」等,並依此核給績效獎金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而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102 年6 月21日102 年勞裁字第6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決定):「
一、確認相對人人力資源處經理何友鵬,於申請人工會102年1 月26日會員大會前夕打電話給工會會員之行為,以及於會員大會當日至會員大會會場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確認相對人將申請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績效評核評定為『D 』等,並依此核給績效獎金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撤銷申請人陳軍智101 年度年終考績為『D 』等之考評,另為適當之考評。四、相對人今後不得有干擾申請人工會之會員大會、會務運作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五、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於公司內部網站之首頁訊息公告區以標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2 年勞裁字第6 號』提供連結或下載之方式,將本裁決決定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1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原告不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 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決定。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