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 告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揚(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潘世偉(部長)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市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產業工會代 表 人 鄭盈昇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產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因與原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以民國102 年7 月26日101 年勞裁字第72號裁決決定書,認定原告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等情。原告不服上開裁決不利原告部分,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係上開裁決之申請人,原告訴請撤銷上開裁決決定不利原告部分,如獲得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樓琬蓉